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入场招工管理办法
一、对自愿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的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聘人员。
二、用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其机构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领取《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入场须知》进行招聘登记。并将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交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存档备查。
三、用人单位应承诺按照《用人单位入场须知》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如实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全部内容交工作人员初审。
四、用工单位入场资格在经工作人员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职业介绍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经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入场登记。
五、对允许入场的用人单位进行用人登记后,由职业介绍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按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流程,并按工作人员安排进场招聘。
六、允许入场的用人单位,由职介机构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现场招聘会、专场招聘会、日常推荐、数据库匹配、委托招聘等项招聘服务。用人单位在与求职人员达成意向用工协议后,须认真填写《职业介绍机构招工(招聘)花名册》的全部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体经营者,由负责招聘的人员签字确认),交职业介绍机构备案。
七、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录用人员后,在其使用期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职业介绍机构保持联系,通报录用人员工作情况,以便相互配合,加强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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