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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求职登记或用工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1、   岗位空缺信息;

    2、   劳动力供给信息;

    3、   职业培训信息;

    4、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5、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6、劳动政策法规;

     7、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服务程序

    求职和用人服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

  1、  求职服务的基本程序

   (1)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2)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活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3)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市级职业介绍机构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县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4)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市本级和其他县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5)   再次服务。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沟通,为他们专门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服务的基本程序

   (1)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2)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3)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市本级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县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4)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5)   再次服务。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提供再次服务,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工作。

 

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1.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人员,须认真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登记表》、《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提交审验证明本人技能的资格证书。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还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以便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推荐。

   2.填表时应注意填写好本人身份证号码、个人简历及求职意愿,到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前台领取免费求职入网卡进行求职登记。

   3.求职人员在领取免费求职卡后,交工作人员入网并进行现场职业指导。

   4、求职人员登记入网后,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即时岗位推荐、系统自动匹配推荐、现场或专场招聘会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投诉等项服务。

   5、属于即时推荐和系统自动匹配推荐的求职人员,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沟通,向用人单位开具推荐信,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直接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对推荐情况及时回访。

   6、参加现场或专场招聘会的求职者应向达成上岗意向的用人单位递交《职业介绍机构应聘报名表》。

   7、求职人员经推荐就业后,应及时反馈上岗信息。

   8、求职人员的通讯必须保持畅通、快捷,如遇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变更。

 

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及求职人员回访制度

 

一、用人单位回访:

   1、确定专人负责用人单位回访工作。

   2、回访每周不定时开展,回访方式采取职介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到被访单位现场回访两种方式进行。由负责回访的人员根据回访情况填写《单位回访表》,并加盖被访单位公章。

   3、回访内容:职介机构推荐人员的录用情况;对职介机构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录用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新的用工信息的采集;提供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4、由职介机构回访人员将回访情况整理汇总,及时将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类,以加强和改善我们的服务工作。同时对通过回访收集到的新的用工信息及时录入和发布。

   5、对用人单位的回访比例,应占进入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用人单位的10%。

   二、求职者回访:

    1、每周由专人不定期回访。

    2、以电话回访为主,也可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

    3、负责回访的人员填写《求职人去向推荐表》,记录回访基本情况。

    4、回访内容: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是否调整求职意愿;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确认职介机构的推荐是否成功;是否接受职业指导推荐不成功的原因。

    5、对求职者回访主要采取电话回访,对意向成交的求职者的回访比例每周应达到20%,其中对日常推荐就业的求职者每周回访率应达到100%。

5、对回访情况整理汇总,及时将求职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类,以加强和改善我们的服务工作。

 

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工求职信息采集发布管理办法

 

一、用工信息采集:

1、职业介绍机构确立专人负责用工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2、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鉴定《用工服务意向书》,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3、按照《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入场招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并即时办理日常用人登记工作。

4、以党政网或互联网为载体,实行信息网络传递。信息传递每周定期更新交换一次。

5、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回访制度,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及相关情况,及时收集新的用工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信息整理、登录、发布。

6、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确定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扩大用工信息采集面。

    二、求职信息收集

    1、职介机构由专人负责求职信息收集和录入。

    2、求职人员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登记表》、《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

    3、职业介绍机构经办人员查验求职者本人资料和有关证明(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

    4、职业介绍机构经办人员审核求职者填写的《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登记表》、《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

    5、将审核后符合录入条件的求职者基本信息和求职意愿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劳动力市场信息库,作为用人单位的适用性人才库。

    6、在经核实后,允许并接受求职者修改基本信息和求职意愿。  

三、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供给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相关就业服务项目;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2、发布的信息由职业介绍结构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3、通过计算机网络、大屏幕、计算机终端自查询、大众媒体、广告栏、海报、手册、卡片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求职信息和用人信息以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4、各种信息应每周定期更新,所有信息发布渠道发布的内容应同步更换。

5、发布的信息由专人管理。对所有发布的信息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泸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入场招工管理办法

 

一、对自愿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的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聘人员。

   二、用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其机构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领取《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入场须知》进行招聘登记。并将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交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存档备查。

   三、用人单位应承诺按照《用人单位入场须知》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如实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全部内容交工作人员初审。

   四、用工单位入场资格在经工作人员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职业介绍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经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入场登记。

   五、对允许入场的用人单位进行用人登记后,由职业介绍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按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流程,并按工作人员安排进场招聘。

   六、允许入场的用人单位,由职介机构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现场招聘会、专场招聘会、日常推荐、数据库匹配、委托招聘等项招聘服务。用人单位在与求职人员达成意向用工协议后,须认真填写《职业介绍机构招工(招聘)花名册》的全部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体经营者,由负责招聘的人员签字确认),交职业介绍机构备案。

   七、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录用人员后,在其使用期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职业介绍机构保持联系,通报录用人员工作情况,以便相互配合,加强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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