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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急件
泸地税发〔2003〕50号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委发[2002]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4号)精神,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全心全意为我市“再就业工程”作出新的贡献。
二、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咨询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收大厅(或场所)设立再就业专门窗口,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如果纳税人既适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单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泸地税发[2003]23号)、《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泸国税发[2003]63号)确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问题。新办服务型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认定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县区就业局具体承办。市、县区就业局应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川地税发[2003]34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五、关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年检问题。年检工作按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市、县区就业局会同同级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开展。
1、年检时间为每年7一8月。市本级和各县区具体年检时间由市、县区就业局会同同级地税、国税局协商确定。
2、每年9月市就业局将会同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对各地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3、每年10月20日前,各县区应书面向市就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报告年检情况。
六、关于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审核的问题。
1、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的要求,将减免税申请和需要报送的材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对于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后,由县区地税局、国税局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七、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主管部门反馈。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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