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泸州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已列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给初中、中心校(或财政部门独立对其预算拨款的片区完小,下同)使用的公用经费管理。
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的免学杂费补助、提高公用经费补助和各区县按规定预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
三、农村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课桌凳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农村乡镇中心校对所辖村小教师的统一培训、教学质量的统一监测以及分步骤、分校点集中解决设备设施的更新或添置、校舍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每年应事先作出年度计划和分项目预算,并在本校及校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农村乡镇中心校用于管理所辖村小的办公经费也应列入上报方案,也要作出预算并在各校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公用经费的安排使用除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外,近几年要重点用于学校不足课桌凳的添置和破损课桌凳的更新或维修、添置教学基本设备和解决学生清洁饮用水等问题。
四、农村中心校应将财政部门安排拨付的公用经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生均标准安排落实到每一所村小(含财政部门没有单独对其预算拨款的片区完小,下同),中心校用于教师统一培训、教学质量的统一监测、必要的管理费用原则上应按村小学生数平均分摊支出,此类支出应进入村小的收支分帐户。中心校对每一所村小都应建立公用经费收支明细帐。
五、各区县教育局对农村乡镇中心校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批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随时监督,要确保各级学校都能均衡配置使用公用经费。严禁任何学校将义务教育经费用于招待性支出、娱乐性支出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外的支出。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所管理和使用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在校内公布,农村乡镇中心校还应在所辖学校进行公布。接受广大师生、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区县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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