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教局发[2007]20号
泸州市教育局
关于市直属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招聘
教师的实施意见
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
根据泸州市人事局 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2006〕58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
二、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聘用等手续:
(一) 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 经过公开报名后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急需引进的短缺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市教育局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五)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平行流动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顺向流动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岗位的人员。
三、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组织工作。
四、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首先应当申报招聘计划,经教育局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由市人事局统一公开发布招考信息。
五、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各学校、单位可以根据其情况决定招聘一次或两次)。每年3月和9月由用人单位向市教育局申报招聘计划。报名参考人员分别于5月和11月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
六、报名参与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首先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只作为入门资格,不作为录取聘用的依据。公共科目考试后,从高分到低分,每个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面试办法另行制定)人员。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折算后,按申报岗位职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考生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相等,面试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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