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教局发[2007]30号
各区县教育(教科)局,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和《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项规定》,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促进泸州教育积极、有序、健康和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全市统一计划、统一宣传、统一报名、统一填报志愿、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统一学籍、统一纪律。公办职业高中(含中专)分春季和秋季两次招生,春季招生由招生学校自主进行,秋季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进行。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审核的方案进行。
二、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实行计划招生,我市各校招生计划由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下达执行。
三、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要真实,宣传途径和方式要规范。在媒体上宣传和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民办学校可以在市教育局指定的时间内到县(区)政府所在地举行招生咨询会。
四、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毕业生学校和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泸州市二00七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和印在志愿卡背面的《泸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须知》,正确指导学生填涂志愿卡。
五、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取生和择校生录取按不同批次全市统一进行,录取完成后立即统一办理高中学籍,并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学生可电话查询,也可在泸州市阳光升学网上查询。
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鼓励考生报考民办学校。报考民办普高的,到民办普高学校报名。凡是既报考民办普高又报考公办普高且被民办普高录取的考生,于6月24日前已到民办学校缴费注册登记者,市教育局在组织公办普高录取时,不再列入公办普高的划线录取,未到民办普高学校缴费注册登记者,市教育局在组织公办普高录取时,将该部分考生列入划线录取。民办学校务必于6月25日上午9时前将已录取且缴费注册的学生名册、缴费原始存根和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就读协议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核查。
八、国家级、省级示范高中学校面向其他区县招收的正取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被招生区县内的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在本区县招收的正取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九、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报名时,必须交验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初中学校和区县教育(科)局必须全面、准确采集学生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上报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和学生学籍变更时,必须准确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号码、转学联系表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必须经过所在区县(市外学生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应届生必须在学籍学校报名参加高考。
十、严格执行下列招生纪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各学校招收的正取生和择校生人数均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班额不得超过64人,各学校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生总计划(正取生和择校生)计划的30%。
(二)全市各类中等学校的宣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学校在我市正规媒体上单独进行的宣传,必须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或职成教科审查同意,且任何学校在招生宣传中,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误导学生,不准向学生作任何违反招生规定的乱承诺,不准诋毁其他学校声誉,不准到生源学校组织招生宣传。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或家长为招生学校宣传。
(三)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生源学校(含个人)发放任何费用。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招生学校(或个人)索要任何费用,违者按纪律严肃处理。
(四)任何公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自行举行招生考试。
(五)各区县和生源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正确的分流导向,坚持学生自愿分流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选择的就读学校和专业,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市教育局统一编印的《泸州市二00七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初中学校必须于5月1日前免费发到每一位考生手中,并要求学生带回让家长细读。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由考生亲笔填涂志愿表,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准强迫学生报考某校,不准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准涂改考生志愿,不准截留学生填报的《志愿卡》,不准拖延、扣压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六)任何区县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提前预录或录取学生,不准与考生签定保考合同或协议。凡未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外省、市学生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参加考试的市内学生除外),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招收。
(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后,凡甲学校招收的学生,乙学校在未征得甲学校同意之前不准招收;已招收的学生,招收学校应做好清退工作,未清退的学生必须回到原录取学校参加高考,同时招收学校须对原录取学校以本校择校生最低收费标准同额进行经济补偿,跨区县违规招生的经济补偿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区县内学校之间违规招生的经济补偿由本区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八)市外学校进入泸州市范围内进行招生活动必须经泸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得向未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的任何招生学校(或个人)提供生源、初中毕业生信息和招生服务。
(九)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允许以减免或变相减免择校费或学杂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择校生。市教育局要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每生三年15000元的限额,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每生三年9000元的限额,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每生三年6000元的限额;学校可以根据自己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的方案,对部分学生予以适当减免,但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不得低于6000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不得低于4000元(叙永一中、古蔺中学3000元),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不得低于250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不得低于1000元。若减免择校费必须按中共泸州市纪委泸纪发[2004]3号文件规定,将减免方案和结果向家长、教职工、社会公示。
(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准办补习班,一律不准分快慢班,不准以办教改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名乱收费。
十一、市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3193628(基教科)、3104697(监审科)、3118187(招办),3193225(职成科),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市教育局成立大中专招生纪律检查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凡违背招生纪律的个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三年内取消评优、晋级和奖励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背招生纪律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情节特别严重的,是面向全市招生的取消其面向全市招生资格,是市级示范性学校的取消其称号,是省级以上示范性学校的,建议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市外学校在我市招生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取消其在我市的招生资格;民办学校违反招生纪律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