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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初等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川教函[2004]4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学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要接受市、县(区)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计划中,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并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后勤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要设1—2名专兼职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员(其中一名是校医),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食堂卫生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要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要积极创建标准化食堂。食堂主要由政府和学校投资建设。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食堂,要按照“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食堂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

1、学校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的面积与所供应师生人数相适应;食堂必须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地面须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成,并易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排污设施及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存放设施(冰箱、冰柜)。

2、食堂要有耐磨损、易清洗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3、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食堂电器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化线路必须及时更换。必须按消防安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压力设备使用必须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食品加工机械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5、学校自备储水设施和水源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常检查,加强管理,凡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备水源一律不准使用。

第五条   严格学校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的食堂,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学校要在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后,择优选定。学校与中标方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按契约办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中标方,中标方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严格管理校内食堂,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第六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发热、咳嗽等疾病时,应脱离岗位及时治疗,并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卫生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

1、食堂经营的各环节,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食堂必须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与食堂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能上锁封闭;食堂内的食品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2、食堂必须建立试尝、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必须在冰箱或冰柜中存放24小时。

3、全面推行食堂物资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对定点供货单位,必须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及价格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选择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须报学校后勤部门备案。学校后勤部门对自办食堂的饮食物资的卫生和质量负责,对采购的过程进行监控,坚决杜绝腐败行为。对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必须对其采购的饮食物资进行质量和卫生监控。

4、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不脱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库房等地,不允许任何人乱拿乱放食堂物品。

5、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保洁,食具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经常开展设施设备的清毒工作,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

6、学校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校医),必须坚持每天到食堂检查食品留样、试尝及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就餐管理工作。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了解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学校食堂推行分餐制。

3、学校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就餐习惯,按时就餐,就餐前洗手、洗碗筷。

4、学生不得提前在食堂周围逗留,敲打碗筷,高声叫喊,不能在食堂内追逐打闹。

5、学生购买饭菜时,自觉排队,不拥挤插队,不准进入厨房。尊敬工友,尊敬他人劳动,自觉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6、学生要节约粮食,吃多少买多少。少量剩饭剩菜必须倒在指定容具内,不准乱丢废弃物。

第九条  学校食堂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饭香菜好,花样品种不断变化。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做好食品供应计划,不得卖剩余饭菜,不得经营生冷食品。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划卡服务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服务性、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引资食堂利润率不超过10%,自管食堂和承包经营食堂利润率不超过5%。反对独家经营、垄断经营,应形成竞争机制。学校要经常对食堂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工作要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评估体系,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和后勤产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要在全市学校开展标准化食堂的评选、授牌工作,实行复查制和黄牌警告、红牌注销制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制度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按规定追究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一旦发生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十六条  各学校必须将本办法制作成长期保留的专栏在各食堂显著位置公示。各学校据此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类学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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