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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学校绿化美化净化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为了规范学校绿化、美化、净化管理工作,把学校建成富有特色、四季常青的园林式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应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把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落实人员、经费和措施,年终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条  学校要通过校刊、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橱窗板报、主题班会、少先队和共青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学校绿化要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规模发展,重在实效”的原则。绿化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之中。新建、扩建学校时,绿化要与基础建设同步规划设计,纳入预算,同步施工。

第四条  校园绿化以植物造园为主,乔、灌、藤、花、草、果、草坪等合理配置并具有自身特色。绿化应与校园美化、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注重园林小品建设,使校园具有园林氛围。

第五条   学校要组织适龄学生积极履行植树义务。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展“种一棵树、栽一兜草、育一株苗”等形式多样的校园绿化活动。要组织学生经常性地参加绿化校园的义务劳动。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学校要配备具有园艺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校园绿化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要配备兼职人员。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自已的植物标本园、树木园、花卉园。要给学校的花卉、树木挂上标签,在草坪和花园内坚立宣传警示牌,生物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参加相关活动。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绿化的常规管理。对各类植物、树木要经常施肥整枝,及时除病、除害、除虫、除草,确保各类植物,树木生长良好。

第九条   学校绿化工作要主动接受绿化、林业、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学校宜绿化面积要尽可能绿化,绿化率(已绿化面积与宜绿化地面积的比例)达90%以上。

第十一条   学校校园要逐步美化,积极营造协调、美观、蓬勃向上、有利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环境。

1、校门要美观、大方、气派,校名字体大小适宜,且具有较高的书法艺术欣赏价值。

2、校园主要地段的围墙内侧要建设成为校园文化墙,其图文要有较高艺术水准。校园围墙外侧,也要讲究美观,有条件的,要将其建成宣传学校、宣传教育的文化墙。

3、学校教学大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等主要建筑,要贴外墙瓷砖并题写楼名。各楼层的室外墙要嵌贴或悬挂名人画象、名人名言或格言。

4、教师办公室及室外走廊,要在适当位置放置盆景。有条件的学校要在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楼口外设置小型的盆景区。

5、校园内的垃圾桶、痰盂等公用卫生设施和必需的各种悬挂物、张贴物,均应注重美观。陈旧的悬挂物、张贴物要及时清除并更新。

6、有条件的学校,要在校区内建立校园雕塑或雕塑群以及艺术喷泉、艺术盆景、楼台亭阁。

7、美化校园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错别字和异体字。

第十二条  学校要大力开展校园净化工作,创造洁净的育人环境,长期保持校园的整齐、干净、卫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学校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须实行公共活动区域、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厕所等每天两次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的保洁制度。学校阳沟要每日冲洗,阴沟要定期疏通。建筑物的外墙瓷砖要适时清洗。学校必须做到不留任何卫生死角,杜绝脏、乱、差现象的发生。要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落实专人每天进行卫生保洁状况督促检查。

2、禁止教职工私自在校园内养猪、养狗和饲养各种家禽。

3、校园内的各种悬挂物、张贴物必须有序,不得影响校容。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桌凳安放必须排列整齐,墙面、地面、桌面随时保持干净,桌面堆放的作业本、教科书、教辅资料和办公学习用具必须整齐有序。

4、学校要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员工着装整洁,仪容大方。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纸屑。督促师生员工随时保持好个人卫生。

5、学校要督促教职工搞好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拆除各种乱搭乱建,清除楼道堆放物,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6、学校要经常对校内重点部位、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7、教职员工和校内其他人员不能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列入对学校一年一度教育工作的考评内容,并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单位、校风示范校的重要评估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本办法制作成长期保留的专栏,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学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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