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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学校服务部(超市)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为了加强对学校服务部(超市)的管理,规范服务,使服务部(超市)成为向师生提供学习和日常生活用品服务的文明窗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县(区)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服务部(超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学校服务部(超市)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干部分管服务部(超市)工作,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对学校服务部(超市)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依法经营,场所固定,证照齐全,价格合理,进货渠道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优良。

第四条  学校服务部(超市)的经营场所应设在生活区,其面积中心小学、初中一般不少于20M2,高完中(职中)不少于30M2。服务部(超市)最好以食堂为依托开办,严禁在校门口、教学区开设服务部(超市),严禁在校内摆摊叫卖商品。

第五条   实施学校服务部(超市)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培训。对于学校自行经营管理的服务部(超市),学校要高度重视管理工作,并选派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对于承包经营的服务部(超市),学校必须严格审查承包经营者的资格,并重点对承包者的管理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职业道德进行审查。学校要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严格按契约办事。

第六条  对于学校自行经营管理的服务部(超市),学校必须规范进货渠道,严把进货关。对承包经营的服务部(超市),学校要派专人经常检查出售的各类商品是否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严禁出售“三无”商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严禁出售与师生学习和生活无关的商品,严禁向学生售卖烟、酒及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

第七条  服务部(超市)要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开业。服务部(超市)要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辅助设施,如货架、货柜、冰箱、防尘、防蝇设施等。服务部(超市)要设置回收废弃包装的箱柜等相应设施,确保废弃物的回收清除。店内商品应整齐排放,环境卫生必须干净。

第八条   服务部(超市)商品的价格监控责任由学校负责并落实到人。服务部(超市)的经营应以服务和方便师生为主,其店内商品的价格必须合理,不能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服务部(超市)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得营业,营业时间主要利用三餐后及课外活动剩余时间。

第十条  服务部(超市)的管理责任由学校负责,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可随时对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服务部(超市)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卫生等部门行政规章规定的服务部(超市),有关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可对其进行通知整改、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要将本办法制作成镜框,在服务部(超市)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学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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