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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辖区内的企业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要
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
  (二)各县、区辖区内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
  (三)各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已作出工伤等级鉴定的职工,由于本人或单
位不服,要求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职工。
  二、鉴定依据
  《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险字
[1989]23号)、《县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试行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原四川省劳动厅《关
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险[1999]29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
能力鉴定标准》、泸州市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劳动
鉴定的通知》(泸市劳监[2001]1号)、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鉴
定专家评审组的通知》(泸市劳鉴[2001]2号)。
  三、鉴定程序
  (一)企业单位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规定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
力程序鉴定表》一式三份,并分别按工伤、职业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各类人员
报送资料的不同要求报送资料。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为劳动鉴定经办机构,负责收集
单位上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三)医疗保险科对审查资料符合鉴定要求的职工,统一组织到县以上指定
医院进行体检。
  (四)根据体检结论,由劳动鉴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做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结论。
同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做出护理等级鉴定。
  (六)劳动鉴定结论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名义书面告知单位及职工,同时告
知鉴定依据、复议权、诉讼权和期限。



联系科室: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联系人:康石沙   联系电话:31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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