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今天
文章标题: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为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
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06号)。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提
供申报材料。
(二)收到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分批安排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证书和标牌,通知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协
议。进行定点药店增补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
(三)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四)对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和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局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和期限。
联系科室: 医疗保险科
联系人:蔡利
联系电话:
3197036
上一篇文章: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规范
下一篇文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规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承办
Tel:+86-0830-6111017 0830-12345 fax:+86-0830-6111018
地址: 泸州市江阳西路19号 邮箱:xxzx@mail.luzhou.gov.cn
建议用1024*768 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蜀ICP备05029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