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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市本级工伤、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雇员。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保险条例》。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川劳险[1989]33号)。
(五)《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川劳社医[2001]13号)。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同时报送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及性质分析快报表、指定医
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证明书(属轻伤无需到医院治
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伤亡情况调查报告和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人。
(三)资料收集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应依据以下资料:
1、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的伤亡情况调查报告。
3、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结论证明材料。
(四)认定结论
对职工伤亡性质作出的认定应以局名义书面告知企业和职工本人,并告知认定的依据、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
联系科室: 医疗保险科
联系人:蔡利
联系电话:
319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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