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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市属及市以上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市属及市以上参保企业。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三、办理程序
   (一)市属及市以上参保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在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须提供:
   1、职工原始档案材料和职工退休审批表。
   2、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3、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应提供提前退休条件的原始档案依据。
   4、符合增发退休待遇条件的,应提供享受增发待遇条件的原始资料和证件。
   (二)养老保险科对以上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的决定。同时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签三、服务内容
   (一)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须提供:
   1、职工原始档案材料和职工退休审批表。
   2、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3、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应提供提前退休条件的原始档案依据。
   4、符合增发退休待遇条件的,应提供享受增发待遇条件的原始资料和证件。
对以上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
审批的决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专用章。
   (三)对符合国家退休政策规定条件应退休的人员,及时交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退休待遇。
   (四)对未获批准退休的,以局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和期限。


联系科室: 养老保险科     联系人:黄大立     联系电话:311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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