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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破产企业中按国家规
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按规定清偿提前退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需要提前支付的基本
养老金材料。《 》
  (二)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三)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上报后的30日内
办理完审批。
  (四)对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的,以局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和
期限。



联系科室: 养老保险科     联系人:黄大立     联系电话:311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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