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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劳动信访工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内容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层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局职权范围内,接待、处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
信访条例》第八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
项。即:
   1、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4、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5、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6、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上述第2、3、4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服务程序
   (一)接待来访
   1、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听记、记明性质和主要内容。
   2、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本局各科室能作出处理的要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
   (二)办理群众来访
   1、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对群众来信进行分类,并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摘要登记,按照职责权限转交、交办直接办理。
   2、属于本局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应延长。
   3、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并在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
(领导)说明情况。
   4、对越级信访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转送、转交相关县区(部门)办理。
   (三)信访情况和问题分析、研究
   定期综合研究来访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并写出信访情况反映。对一些涉及面广、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联系科室: 信访办公室      联系人:罗南镇     联系电话:331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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