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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劳动争议处理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受理范围
  受理在泸州市范围内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核准的外商企业以及市属以上企业
等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属以上企业在县上的,按属地管辖原则受理)。
  二、处理程序
  (一)受理申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泸州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登记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委
会或办理机构负责人审批,是否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从作出
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从作出之日起
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
证据。
  (三)调查取证。仲委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予协助。
  (四)争议处理。
  1、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根据案情复杂情况组庭审理或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2、仲裁庭应于开庭四日前,将组庭人员,开庭时间及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仲委会组庭人员或指定的仲裁员进行回避。
  3、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需要延期,报仲委会批准,最长可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工作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
参加仲裁活动的,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报仲委会同意,仲裁终止时效不计仲裁办案时效。
  5、制作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当庭未裁决的,应在15日
内发给裁决书。
  6、送达。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记明日期、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标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四
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即省政府令56号)。

联系科室: 劳动仲裁科    联系人:陈现刚     联系电话:319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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