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市属单位和驻泸的中央、省属单位;按规定转入(出)上述单位的职工。 二、服务内容 职工转移审批。 三、办理依据 《关于工人调配、调剂问题的规定》(川劳人发[1984]4号、《四川省劳动厅工人调配工作规则》(川劳计[1989]12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转移问题的通知》(川劳人发[1987]21号)。 四、职工转移的条件 (一)工作需要转移应是有专长、单位生产或工作需要者。 (二)夫妻分居转移应是配偶方正住户口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 区者。 (三)家庭困难转移应是独生子女或父母年老体弱,其他兄弟姐妹正住户口均在 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外者以及家庭有特殊困难者。 五、办理程序 (一)职工转入(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填报职工转移(调动)申报表一式五份。 (三)解决夫妻分居者应提供户口薄和结婚证;照顾家庭困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 (四)局劳动工资科自收到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符合职工转移 (调动)条件的办理转移(调动)审批手续。对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的,以局名义 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和期限。
联系科室: 劳动工资科 联系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319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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