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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行政复议办案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一、服务对象
认为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案程序
(一)审查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申请
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
否已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
对符合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
予受理决定书》,送局领导同意后,加盖本机关印章,送复议申请人。
(二)调查取证。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
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其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及其
他材料,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的意见。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的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对申
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和审查申请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办理;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时,认为其依据是不合法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四)提出审查意见。会同有关业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及开展调查了解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送本
局负责人审定。
(五)制作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
论通过后,按要求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复议决定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六)送达。将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要求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存档。行政复议终止后,应及时、规范将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申请笔录、
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开展调查了解的情况材料及《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
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存档。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罗南镇 联系电话:331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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