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函〔2006〕19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制定依据和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等级划分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5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和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粮食应急保障 4.1 粮食储备 4.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4.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4.4 应急通信保障 4.5 应急培训和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5.2 市级应急响应 5.3 区、县应急响应 5.4 应急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经费清算 6.2 奖励和处罚 6.3 效果评估和改进 6.4 应急能力的恢复 7 附则
1 总 则 1.1 制定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有效监测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粮食应急状态,平稳过渡危机,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区、县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有关工作。 1.3 等级划分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 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或者市区、两个及其以上县城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区、县级:在一个区、县内局部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应急前兆及时预报,提前作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应对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控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粮食的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的“泸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经委、市农发行等部门组成。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2)负责市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表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市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参与市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5)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者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6)市粮食局: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周边市州以及全省全国的粮食供求信息,加强粮食市场价格行情的监测、供应量和供应秩序的监测,分析预测粮食供需状况,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粮源调度、粮食加工和供应的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粮食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 (7)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指导当地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粮食经营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9)泸州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测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 (10)泸州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11)市经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和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的用电需要。 (12)农发行泸州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的资金贷款。 2.4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泸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办)是在本预案启动条件下,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市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一旦发生市级粮食应急情况则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粮食应急办职责: (1)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市上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预警防范处理责任制,科学监测和分析市场行情,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应急状况。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况升级,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3 预警监测和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区、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市、区、县粮食局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做好市内外、省内外及全国有关粮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适时监测分析,按市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较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建立泸州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粮食、物价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较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故事件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 粮食应急保障 4.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调控粮食主要为属于本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市储备粮、区、县储备粮、企业商品粮。 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区、县级储备粮规模落实最低粮食储备量。根据粮食应急的需要,加强和充实市、区、县级粮食储备,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必要时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列》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调度、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的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应急定点加工企业由市、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由市、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存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县粮食应急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备和供应企业与当地粮食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各地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备和供应企业名单和签订的合同书,报市粮食局备案,对粮食应急指定企业实行年审查制度。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粮食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4.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稳定和增强应急指定企业的应急工作能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4.4 应急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4.5 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市粮食局组织的粮食应急演练方案需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县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区、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区、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响应。 5.2 市级应急响应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区、县、乡镇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订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及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备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200万公斤以下的 ,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备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是启动各级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储运、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调度、加工和供应; 二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秩序; 三是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区、县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区、县储备后,区、县政府储备和当地商品粮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区、县30日需求时,区、县政府可以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请求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区、县储备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四是在市应急粮源出现紧张状况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请求粮食支援。 5.3 区、县应急响应 出现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粮食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采取科学果断的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调度、加工、供应工作。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区、县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 5.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公布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经费清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应急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对预案指定的粮食储运、加工、供应企业执行预案,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财政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6.2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科学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质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销售粮食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者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粮库存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3 效果评估和改进 本预案实施终止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预案在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6.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必要时提高和充实储备粮库存,恢复并提高政府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 附则 7.1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泸州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