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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

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1

2、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3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4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9

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9

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12

7、示范文本…………………………………………………………14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期限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以上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其他由区县税务机关批准。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县以上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6)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7)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8)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书面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使用发票数量极少、又不便于到税务机关代开的纳税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的说明理由;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本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户;

2)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4)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申请报告;

4)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5)开具发票的计算机型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本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户;

2)在本省范围内由于经济业务需要,须跨市、州区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4)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税款的证明;

(五)企业冠名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使用发票单位在业务上有特殊需要;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填报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表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3)市、州局审批印制冠名手工发票;省局审批印制冠名电脑发票;

4)实施机关(县级)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发票票样。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6)其他有关证明。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后,可向县级国税机关申请使用万元限额(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型商贸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十万元限额(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百万元限额(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市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千万元限额(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省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授权。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

4)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后,可委托县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县级国税机关在接到省、市两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委托书》之日起,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情况报告》,反馈审批机关。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待总局统一部署后进一步明确)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3)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地、从业人员等情况)书面说明资料;

4)申请人无建帐能力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书面说明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姓名

 

身份证件

 

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委托

代理人

 

身份

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