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1、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四川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川民委〔1997〕64号)。 二、申请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5、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6、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要求写明更改理由)。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户口簿)。 3、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簿),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到所在辖区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或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领取统一的申请表填写申报,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州民委审查复核并报省民委审批,发放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持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手续。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省民委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族工作部门按季度对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者进行审批。 1、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季度第二个月上旬将核实符合更改条件的证明材料上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 2、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每季度第三个月上旬填表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民委每季度末审批一次。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泸州市民宗局民族科:33336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