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泸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民族工作的主题,明确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1、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凝聚到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我市有74000 多少数民族,有9 个民族乡,民族工作任务比较重。我市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有丰富的煤矿资源,是我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由于我市民族地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其发展与稳定,事关全市大局。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牢把握新世纪新阶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 2、民族工作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挑战。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在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发展民族经济、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扶贫攻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族地区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局势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可喜局面。但是,从横向比较,与市内其他地区差距大。我市民族地区面临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双重任务,面临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突出矛盾,实现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发展差距的任务繁重艰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出台,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各级各部门要抢抓机遇,乘势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3、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工作主要任务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与稳定两件大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确保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确保社会事业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繁荣,确保大多数农民在脱贫致富的基础上实现宽裕性小康,确保社会局势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实现长治久安。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4、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扶持力度。市、区县财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设立和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市、区县已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市、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重点向民族乡和民族村寨倾斜。 5、加大对民族乡和民族聚居村的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和民族村寨改善交通条件,“十一五”期间,要帮助民族乡完成主干线的通油路工程,扶持民族村寨实现村村通公路。水、电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村寨解决饮水难的问题和实现村村通电的问题。农业部门要加强民族乡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田改土工程,旱山村工程,烟水工程等要向民族乡重点倾斜。电讯部门要积极发展民族乡通讯事业,努力满足少数民族信息共享的要求。 6、要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安居工程,帮助叙永、古蔺两县少数民族贫困户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少数民族安居工程的标准,要与移民工程建房标准基本持平。 7、要加大扶贫力度,增加投入,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少数民族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要充分认识到我市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解决温饱为中心,以民族村寨、贫困户为主要对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多渠道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的投入。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继续实行对民族乡的对口支援,与民族乡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8、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少数民族群众收入。要将民族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整体规划,优先给予扶持。要支持民族乡立足资源优势,抓好特色支柱产业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要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绿色、特色产业,形成支柱。要帮助民族乡抓好畜牧业的发展,实施好优质肉牛产业化工程。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民族乡民营经济发展,对民族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使民营经济逐步发展成为民族乡经济主体。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既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又要提高生活水平。要大力支持民族乡的小城镇、中心村和集贸市场建设,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快民族乡城镇化进程。 9、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要保障民族乡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和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对民族乡财政要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要求,合理确定民族乡财政的基数,实行超收全留和定额补助。市、县财政要帮助民族乡化解债务。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和免征所得税。 10、金融部门的开发性贷款、小额性贷款以及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实行倾斜。上级机关在民族地区安排的重要基础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县集中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做到不留缺口,免除配套资金。 三、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11、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02〕33 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泸委办发〔2004〕6 号),落实措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确保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市上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50 万元,应随财政的增长而增加。辖有民族乡的叙永、古蔺两县应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对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增加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县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大中专院校、中学等实施对民族乡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民族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每年安排资金和名额,帮助民族乡村学校教师进修学习提高。 12、要大力扶持民族乡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民族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民族文化发展的着力点要放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精神文化需求上,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构建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对民族地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各族人民身体素质为根本目标,组织和开展民族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 13、要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卫生事业。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特别是基层卫生事业较为薄弱,缺医少药及看病难问题较为突出。在“十一五”期间,市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民族乡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要帮助民族乡卫生院改善医疗条件,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村的村卫生站的建立,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保护、扶持民族医药,加快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加强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 14、做好民族干部工作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要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项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加大工作力度,注重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民族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使用。辖有民族乡的县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县委要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做好民族乡党政班子的配备和建设工作。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领导班子中,应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县部门应相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要加强民族干部后备队伍建设,切实建立一定数量的民族后备干部人才库。 15、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在民族乡和与民族工作相关的部门录用公务员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可采取加分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用照顾。 16、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和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级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到市、县级机关挂职锻炼,选送到各级党校和干部院校进修培训。少数民族干部通过自学、脱产学习等形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国家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搞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认真研究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牢牢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不断增强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市级各部门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要全面考虑我市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支持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 18、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民工委委员制,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19、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下大力气建设一支懂得党的民族理论,熟悉党的民族政策,了解民族地区情况,具有很强政治和大局意识,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把握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市级财政已设立民族工作机动金,各区、县财政应相应设立民族工作机动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6 年4 月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