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属于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全市有苗、彝、回等46个少数民族7.4 万余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3%。分布于全市四县三区的139 个乡(镇、街道办),占全市149 个乡(镇、街道办)的93%。全市有7 个苗族乡和2 个彝族乡,分布在古蔺、叙永两个国家级贫困县。除民族乡之外,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有21 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全市各级党政在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发展民族经济,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扶贫攻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低,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3]18 号文件)和全省散杂居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少数民族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市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1、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制定的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川委发[2003]18 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据每年财政增长情况,设立和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市、县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宗局等,要将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向少数民族乡、村实行倾斜。 2、增加对民族乡水电、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村改善交通条件,搞好民族乡交通主干线建设,努力实现村村通公路,消灭断头路,形成市、县、乡、村交通畅通网络。水利、电力部门要切实搞好规划,帮助少数民族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加强民族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田改土向民族乡倾斜,提高有效灌溉面积;结合农网改造,努力实现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村村通电。古蔺、叙永两县政府要在“十五”期间安排经费帮助民族乡发展通讯事业,努力提高民族地区信息化水平。 3、要加大扶贫力度,增加投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少数民族尽快脱贫致富。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坚持以解决温饱为中心,以民族村寨、贫困户为主要对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多渠道增加对民族地区扶贫的投入。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继续对民族乡、村进行对口支援,与民族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受援乡、村不脱贫,对口支援工作单位不脱钩。要组织一批大中专院校、中学、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和实施教育扶贫、卫生扶贫、科技扶贫、开发扶贫等方式,对口支援民族乡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加快民族乡、村经济发展。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少数民族群众收入。市、县有关部门要将民族乡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纳入当地整体长远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扶持发展。要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绿色、特色产品,形成规模,形成特色,形成支柱。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民族乡民营经济发展,对民族乡、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使民营经济逐步发展成为民族乡经济主体。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既保护生态环境,又提高生活水平。市、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族乡的小城镇、中心村和集贸市场建设,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快民族乡城镇化进程。 5、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市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民族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对民族乡财政要按照《民族乡工作条例》,合理确定民族乡财政基数,实行超收全留。 6、对未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7、金融部门的开发性贷款、小额贷款以及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适当倾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所办的企业、重点项目,金融部门应采取特殊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8、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办、省府办转发的《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02]33 号),落实措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确保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市上从2004 年开始建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50 万元,重点用于改善民族乡村办学条件、增添教学设备,发展寄宿制教育,资助少数民族失学、辍学儿童和贫困学生,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辖有民族乡的古蔺、叙永两县也应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县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大中专院校、中学等实施对民族乡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民族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每年安排资金和名额,帮助民族乡村学校教师进修学习提高,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民族乡村学校的代课人员。认真办好寄宿制教育,对特困少数民族学生学杂费给予减免照顾。 9、广播电视部门要优先在民族乡村安排“万村工程”,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文化部门要加强民族乡村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体育部门要在民族地区大力开展和组织民族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 10、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民族乡村医疗卫生建设投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系。要对民族乡实行倾斜政策,积极帮助民族乡改造乡卫生院的危房,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网络,培养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充实和更新医疗设备,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缺医少药的问题。
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11、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培养和选拨少数民族干部,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及时提拨和使用。辖有民族乡的县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县委要按照《民族乡工作条例》做好民族乡党政班子配备工作。同时,要在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区县人大、政协在换届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委员。要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建立和掌握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 12、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在民族乡或民族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实际,可采取加分录取的办法,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3、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和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级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民族乡干部在市、县级机关或经济发达的乡镇任职或挂职锻练,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干部院校进修、培训,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外出参观考察。少数民族干部通过自学、脱产学习等形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国家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14、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人才到条件艰苦的边远民族地区和民族乡工作。对在民族乡工作的民族干部,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5、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明确1 名领导同志分管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应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认真解决重大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构,积极为民族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民族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抓好各项民族工作。 16、各级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传播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级党校、干校要安排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课,中小学要开展民族教育常识教育。治安、城管、车站、旅馆等服务行业要经常性地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增强民族政策观念,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市政府和古蔺叙永两县政府每届要坚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荣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参照同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17、要加强各民族友好交流的管理、服务、协调工作。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建立市场经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经商、旅游、学习等流动人口日异活跃,少数民族往来较多的地方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民族团结协调小组,促进各民族友好交往。 18、对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下岗少数民族职工,有关部门要提供就业培训,优先帮助他们再就业。对婚迁到农村的少数民族群众,当地政府要帮助解决户口、宅基地等具体困难。对少数民族新建或改建房屋,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给予减免有关税费,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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