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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服务承诺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6 

 

  一、服务承诺内容
  (一)采取有效方式向全市少数民族、民族乡、全市宗教界宣传《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积极为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经济社会事业向省民委争取项目资金,搞好项目论证,建立好项目库。
  (三)负责民族成份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行政审批事项。
  1、举行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登记审批。
  3、登记、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审批。
  4、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六)负责对爱国宗教团体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承诺服务标准
  (一)工作人员要文明开展工作,做到服务热情、主动、周到、举止言谈注意礼仪、礼貌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宽严适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文明执法,以礼待人;廉洁自律,维护形象。
  (三)定岗定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禁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年终完不成任务的,不得评先。
  三、违诺责任
  (一)本局将认真履行上述承诺,如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诺行为,将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执行政策不当或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工作和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3333693(局长室)、3333696(办公室)。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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