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工作人员在接办上级部门事项和行政审批等事项时,应依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 二、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受理办事对象材料后,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即时予以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向办事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的事项应限时办理,告知当事人办定的时限。对于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本单位办理的、公文批办等事项,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各科室要根据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能快则快的原则,将各项程序性业务工作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 五、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作为本单位的承诺事项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