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各科室按照局领导和局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三、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四、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一)。接待时间为9:00至11:00和15:00至17:00。接待地点为本局会议室。 五、凡属本局受理范围的,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应当在局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而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 (二)未经预约的。 (三)信访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科室即可办理的。 (四)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局有关科室已提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 (五)局机关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前来反映问题的。 局长接待日当日,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在局办公室填写《局长接待日访项登记表》。来访人持登记表方可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待。 七、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科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 八、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局领导可以指派局机关有关科室另行接待。 九、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记录。除本局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十、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局领导批准,方可按要求采访。 十一、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转相关科室办理。各科室须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十二、局办公室负责访项的督办工作。 十三、每月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办报告,报主持当月局长接待日的局领导批示。经督办,当月未能办结的访项,应转为下月督办的内容。 十四、局办公室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十五、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局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 十六、未经局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局长接待日访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以及领导批示等内容。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