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电话咨询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办理相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和手续,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经办人员在答复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政策,态度热情,全面准确,确保服务对象明白满意。 五、各业务科室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