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追究过错的范围 (一)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不履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四)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浪费等,造成较大损失。 (五)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档案秘密。 (六)其他过错类错误。 二、过错追究及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 (二)行政过错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并行政告诫一次。 (三)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视情节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个人一年内被告诫一次,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二次或跨年度累计被告诫三次的,年终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工作岗位后再被告诫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