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举行跨县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所在市(地、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行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办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二、申请条件
1、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
2、拟举办的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3、拟举办的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确有举办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5、拟举办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6、拟举办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7、拟举办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三年内举办的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8、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线路)、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跨县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8、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9、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或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在拟举行活动的30日前持上述材料向市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
2、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方可举办跨县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
3、跨县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如邀请国(境)外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311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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