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您现在的位置: 泸州市政府公众网信息网站 >> 政务公开 >> 市级部门 >> 民宗局 >> 行政审批 >> 文章正文
市级宗教团体的筹备、成立、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一、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条件

1、由市级宗教团体申请;

2、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等;

  三、申报材料

1、市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申请书;

2、提交本宗教的有关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现状或该团体近期工作情况资料;

3、提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

2、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3119097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承办
    Tel:+86-0830-6111017   0830-12345 fax:+86-0830-6111018 
    地址: 泸州市江阳西路19号  邮箱:xxzx@mail.luzhou.gov.cn
    建议用1024*768 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蜀ICP备05029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