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条件
1、由市级宗教团体申请;
2、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等;
三、申报材料
1、市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申请书;
2、提交本宗教的有关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现状或该团体近期工作情况资料;
3、提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
2、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311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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