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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民宗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
)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市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
)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乡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参与制定有关我市民族乡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规划;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的县区与民族乡的对口支援;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事宜。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及对外宣传;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统计及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
)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夕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 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
)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办理各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
十二)调查研究国际、国内宗教状况,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
十四)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机构的业务工作。
(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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