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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使我局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具操作性,结合我局实际,对《泸州市农机局执法过错追究追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泸州市农机局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复议时,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所列的行为之一的,都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 责令作出检查;
(二)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 通报批评;
(四) 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 责令辞职;
(六) 辞退、解聘。
第六条 发生行政过错责任事故,应根据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责任。
(一)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可暂扣执法证件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
(二)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可暂扣执法证件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
(三)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
第七条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行政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以予补偿,如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追究过错人的相应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
(二) 干扰、阻挠行政过错调查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 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 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 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立功表现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具体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执行公务时,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消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所负责人组成。工作机构设在人事监察科。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可以向人事监察科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投诉。人事监察科在接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按我局信访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所发现过错行为之日起,应在10日内初步查实,并在初步查实后5日内报人事监察科,人事监察科在接报后15日内作出追究或不追究的建议,由局领导决定后并按被追究责任的性质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到重大事件、特别事件,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发现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时,可向有关部门建议或直接作出追究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议,或不经复议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