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农机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农机局局长对农机重特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农机重、特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各县、区农机监理机关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实人、财、物,明确规定期限严格实施。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上级规定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区)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上级政府,安委会和主管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第五条:各责任人要对管辖或分管范围内的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路段、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立即排除。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应有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
第六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制度。各县(区)农机监理机关向市监理所每年交纳2000元的风险金。正职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每人交纳400元;年终经市所考评后,实现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单位交纳的责任风险金奖励责任人;个人交纳的责任风险金退还本人,突破控制目标的,风险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