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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泸州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农业机械监理与事故处理条例》和泸市府发[2003]78号《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区农机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区农机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应根据各自实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农机局建立泸州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局党组领导下,由市局施邦炳局长任总指挥,王宏一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监理所王刚副所长以及各县、区农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监理所汤蕾、张俊涛以及各县、区农机局分管局长监理站长组成。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农机局王宏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监理所王刚副所长兼任,成员由各县、区农机监理站站长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机监理所。由市农机监理所报案中心统一接案,由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调动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农机重特大突发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县、区农机部门人员,交通工具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检查督促各县、区农机部门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县、区农机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督促各县、区农机部门落实农机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农机重特大事故接处警、指挥调度、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案后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理权、越级指挥权、调动人员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二)指导各县、区农机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三)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接报案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中心领导的指示转达给相关单位。保持与处置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救援工作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相关领导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五)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应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等指定。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研究现场抢救应急方案,指定具体的应急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单位、人员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负责组织设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组织相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联络。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事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农机部门报告,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农机重特大事故。

重特大事故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 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组织相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写出农机事故快报。

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个人)的详细名称(姓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农机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调度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农机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按各自分工指定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现场指挥长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人员全面开展保护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个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事故个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农机重特大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结合实际和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农机安全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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