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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6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省政府对农机安全管理职能的意见、《四川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泸州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此应急处理预案指的农机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停放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二、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报告

(一)本预案适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特别重特大事故调查程序的通知(川府发[1991]69号)界定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重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事故;特别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县(区)农机监理值班人员接到农机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将案情报告县(区)监理站长。

(三)县(区)监理站站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带领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确定案情后分别报告县(区)农机局和市农机监理所。

(四)县(区)农机局立即分别报告县(区)政府和市农机局。

(五)市农机监理所立即报告市农机局和省农机监理总站。

(六)市农机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农机局。

(七)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和格式: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肇事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基本情况、事故主要经过、事故主要伤亡情况。

三、重特大农机事故现场处理

(一)接到事故报案后,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县(区)市农机局局长,必须到达事故现场。

(三)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下列事故处理工作:

1)组织医疗等单位和个人抢救伤员。

2)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其中包括:

A、收集物证;

B、现场摄影、录象;

C、绘制现场图;

D、农业机械检验;

E、现场鉴定;

F、尸体检查;

3)寻找目击者,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4)依法监护肇事者;

5)及时恢复生产;

6)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包括:

A、请当事人和证人在现场图和记录材料上签字;

B、清点伤亡人员及其现场遗留的财务,及时与各方办理好交接手续;

C、依法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及行驶证(准用证)、驾驶员驾驶证(操作证)。

(四)发生在道路上的涉及拖拉机的重特大事故,死亡五人以上,重伤十五人以上的,请省农机局派员调查拖拉机和驾驶员的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一)市、县、乡(镇)的农机事故报告渠道必须完整、通畅,确保事故报告。

(二)各级农机部门必须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各级农机部门必须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必须的人员、车辆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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