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农机事业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农机化的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授予的权限和经济调节手段对全市农机化的发展方向、重点进行调控和监督服务。 (二)根据全市农机化事业总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提出全市农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审理系统内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等项目。 (三)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编制、管理与使用监督;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对农机系统的经济调节工作;监督管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四)负责对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业务指导;组织全市农机系统开展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抗灾救灾等的农机化服务。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机电提灌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机电提灌设施维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农村机电提灌站、农村机电提灌专业服务组织抗旱救灾和综合经营服务。 (六)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用油的需求预测,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和分配农机油料,组织农机油料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参与油料市场监督,负责农机油料市场的管理;指导农机供油网络的建设和经营服务活动。 (七)负责对县及县以下的农机制造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与认证和农机推广许可证的办理。 (八)贯彻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法规、规章,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对全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政策、业务指导。 (九)负责全市农机科研、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农机重大科技项目的审理。组织协调实施农机化科教兴农和重大科技项目。 (十)组织收集、处理和发布农机系统的经济信息;搞好农机年鉴及农机志的编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调控农机产品、技术、劳务市场。 (十一)组织全市农机系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农机化方面的学术团体的活动。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