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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司法局办事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司法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3 

泸州市司法局办事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泸州市户口或者在泸州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

  4、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泸州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标准指年均纯收入625元以下及五保户。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按下列规定,到相应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以下事项:

1、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2、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犯罪,符合受援条件,并由市公安局、市民国家安全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刑事案件;

3、当事人符合受援条件,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泸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民商、行政案件;

4、本市外出务工人员或外地来本市务工的人员,符合受援条件,被业主拖欠、克扣工资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集团诉讼案件;

5、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6、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直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并填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2、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被代理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10至18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法律援助文书上签字。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1、条件:(1)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4)发起人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2、发起人的条件: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基本情况及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

应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登记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3)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4)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本年度注册费、会费的交纳证明;(7)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2)品行良好。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条件: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2、须提交的材料:(1)市、地、州司法局关于同意申报的申请;(2)本人申请;(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4)经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登记表》;(5)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7)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8)申请人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9)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10)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材料;(11)申请人身份证;(12)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公证证明;(1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报实习律师

须提交的材料:(1)实习人员登记表3份;(2)、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经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近期免冠照片1张。

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 

1、条件:(1)具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2)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3)七十岁以下,身体健康;(4)品行良好;(5)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6)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2、须提交的材料:(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2)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学位、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及职称、结业证、外语等级证等反映本人学识、能力的有关证书复印件;(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6)辞职文件、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待业证等可以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有关材料;(7)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8)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公证证明;(9)房屋产权证或住房合同;(10)年满六十岁的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及本单位同意承担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11)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

转换律师执业证类别

1、条件:执业律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转换律师执业证类别。

2、须提交的材料:(1)《转换律师执业证类别申请表》;(2)转换理由的印证材料;(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申请转换律师执业证类别,应当在注册期间按注册程序办理,但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除外。
  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1、条件:(1)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本人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集体谈话后决定同意;(2)与原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期届满,特殊情况除外;(3)一年内异动未超过1次,特殊情况除外。

2、须提交的材料:(1)《律师异动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2)转换执业机构理由的印证材料;(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4)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市、州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凭整版报刊和补发律师执业证明申请,并提交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一寸免冠照片1张报省司法厅补发。

执业律师年检注册

应提交的材料:(1)《执业律师注册登记表》;(2)《律师执业证》;(3)律师个人年度总结;(4)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6)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申请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受停业、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收回律师执业证并交省司法厅。

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

应提交的材料(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2)《公证员年检注册申请表》每人一式三份;(3)《公证处年度概况表》一式两份;(4)投诉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5)注册公证员花名册。

申报公证员执业证

1、条件:(1)具有公证员或法律职业资格;(2)品行良好;(3)六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4)公证处同意聘用;(5)主管司法机关审查同意。

2、须提交的材料:(1)《公证员申请登记表》;(2)身份证、公证员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学位、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及职称、结业证、外语等级证等反映本人学识、能力的有关证书复印件;(4)与公证处签订的聘用合同;(5)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公证证明;(6)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撤消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注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最终审查。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法律职业、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泸州市司法局审查决定。

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泸州市司法局年检。

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

(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

对泸州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劳教所干警的监督投诉,请到市司法局监察审计处,联系电话:(0830)3116985。

对公证、律师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投诉请到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处,联系电话:(0830)310088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投诉请到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联系电话:(0830)3108589。

对公证人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范围:

1、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执业机构执业或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2、以诋毁、支付介绍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对当事人无故推诿等不负责任的;

5、违反规定会见公、检、法、仲裁委有关工作人员或向其请客送礼的;

6、私自收案收费的;

7、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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