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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市、区县联合办理重大、复杂法律援助案件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区县联合办理重大、复杂法律援助案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市、区县联合办理重大、复杂法律援助案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泸州市市、区县联合办理重大、复杂法律援助案件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整合法律援助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办理: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二)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或者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权益,涉案受援人10人以上的案件;

(四)涉及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等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

(五)有一定影响的新类型案件;

(六)涉案受援人3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

(七)区县法律援助机构不便单独承办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请求联合办理的,应当书面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请示,并附送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后,认为确有必要联办的,报市司法局审查决定。

第五条  市区县联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牵头办理,也可以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办理。

第六条  市区县联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档案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保存。结案卷宗参照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第七条  市区县联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费用主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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