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局
办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指南
审批项目编码:文化04 审批部门级别:市级
审批单位:市文化局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类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泸州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个人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4、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5、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7、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