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局
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转让、抵押或变更用途的许可指南
审批项目编码:文化03 审批部门级别:市级
审批单位:市文化局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类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泸州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许可条件:
1、有建设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历史风貌,不改变文物原状。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由市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变更用途的许可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个人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拟 转让、抵押或变更用途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明,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用途;改变后的用途;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理由等;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4、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6、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7、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或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