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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泸州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作者:wh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泸州市文化局、泸州市工商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环保局、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卫生局、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泸市文市[2005]14

 

泸州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来源等内容;

()章程;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第八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场所平面图;

()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 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条  娱乐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符合规定的面积;

()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规定;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部门审查勘验,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书。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书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书、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除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赋予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外,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对其监督。其各部门的职责是:

()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娱乐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文化稽查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一证多点;要严格按照所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从事娱乐经营;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发现非法娱乐场所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娱乐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严查无照经营的娱乐场所,对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或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要指导娱乐场所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对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娱乐场所要限期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或安全出口通道的要从严查处;要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卫生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负责对符合卫生条件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监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非节假日进入娱乐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凡是在上课时间内有学生进入娱乐场所的,要追究学校、教师的责任。未成年学生家长及监护人要切实负责校外时间及节假日的监管,不得将他们推向社会。

() 民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社区的指导。社区发现辖区内娱乐场所有违规经营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查处。

() 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参与对娱乐场所综合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娱乐场所所在部门单位、社区对其管理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和创建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指导监督。

() 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泸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做好宣传。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情况要进行报道,同时要面向社会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用强有力的宣传导向监督娱乐场所依法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施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娱乐场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组成情况如下:

()研究部署中央、省、市有关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措施和责任。

()负责了解、掌握和通报全市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及管理动态。

()分析、研究娱乐场所的管理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及相关态势提出对策和措施建议。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娱乐场所中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并就涉及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成功的管理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县()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副县()长担任。牵头单位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精神文明、教育、民政及新闻单位组成。

第十四条  监督制度。各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将掌握的信息、督查、督办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互通情况,相互监督,必要时要向社会公布有关查处结果,做到事实公开,处理标准公开,让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日常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娱乐场所的监管列入议事日程,并杜绝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内部责任不落实,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不得以任何理由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构建娱乐场所自律机制。娱乐场所要组建完善行业协会,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会员要依法经营,履行遵纪守法义务,要互相监督,防止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娱乐场所违法经营举报电话后,要在2小时内组织执法监管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超过规定时间或不到现场调查取证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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