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0日泸市府办发[2005]9号批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方向发展,按照宏观调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场所。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网吧申办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政府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网吧计算机台数必须在300台以上,泸县、合江、古蔺、叙永四个县城所在地,网吧计算机台数必须在200台以上,三个区近郊的瓦窑坝、兰田、茜草、华阳、邻玉、罗汉、高坝等乡镇,网吧计算机台数必须达到50台以上,其他县区乡镇的网吧计算机台数必须在25台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营场地必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外,使用面积必须达到单机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申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部门审查勘验,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书。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的批准文书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书。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三章 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除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给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外,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才能有效对其监管。其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等违法行为;要督促网吧业主查验并登记进入场所人员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要保证计算机远程文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线运行;要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活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举报奖励制度,对用实名举报经查实的举报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聘请网吧义务监督员,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网吧经营组织形式,不允许个体经营网吧,加快推进网吧整合;规范互联网文化活动,加强网络游戏赛事的管理;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非法网吧要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严查无照经营的非法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三)公安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督促网吧切实落实信息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对从事网络系统维护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网吧从业人员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对使用系统还原程序及硬件不作日志记录的要依法查处,对拒绝安装、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管理软硬件设备运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对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网吧要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或安全出口的要从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纳入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四)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要配合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要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单,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营业性网吧实施零点断线,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凡在上课时间内有学生进入网吧的,要追究学校、教师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以本校师生为对象,不得对外开放、不得承包租赁或转让他人经营。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未成年学生家长及监护人要切实负责校外时间及节假日对其子女、被监护对象的监管,不得将他们推向社会。
(六)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综合管理工作必须的经费,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七)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参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综合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范畴,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八)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文明网吧”活动。
(九)关工委要从关心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出发,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各界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网吧义务监督员,承担起监督义务,在群防群治中充分发挥作用。
(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协调各部门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的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十一)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泸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做好宣传教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情况要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同时要面向社会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用强有力的宣传导向引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施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组成情况如下:
(一)研究部署中央、省、市有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措施和责任。
(二)负责了解、掌握和通报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及管理动态。
(三)分析、研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及相关态势提出对策和措施建议。
(四)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并对涉及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
(五)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成功的管理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牵头单位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电信、联通、网通、铁通、财政部门、精神文明办、团市委、关工委、综治办、新闻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监督制度。各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将掌握的信息、督查、督办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互通情况,相互监督,向社会或联席会公布查处结果,做到事实公开,处理标准公开,让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日常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列入议事日程,并杜绝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责任不落实,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不得以任何理由久拖不决。
第十三条 义务监督员制度。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必须要全社会的的共同参与。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聘请离退休老干部、学生家长、老师、社区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的职责是监督网吧经营行为,对超时营业、接纳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时间为一年,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社会义务工作、本人愿意的同志可连续聘用。
第十四条 构建网吧行业自律机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要组建行业协会,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会员要依法经营,履行遵纪守法义务,对非法经营行为要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制度。除义务监督员外,任何公民都有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要借助公安机关110平台,建立举报中心,凡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都可向110举报,涉及相关部门的,110平台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查处,对举报经查实处罚兑现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的电话要报110平台备案,同时要保证通信工具的畅通。
第十六条 落实保障制度。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从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和监管奖励经费三项基础工作抓起,其要求是:
(一)执法部门、协管部门和单位都要落实交通工具,保证能随时出动。
(二)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做好监管人员的值班安排,保证人员的落实。泸州日报、泸州晚报、泸州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相对固定记者,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要立即到现场采访报道。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要求,将每年的专项治理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所犯错误的责任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或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举报电话后,要在1小时内组织监管人员到现场查处,超过规定时间到现场或不到现场查处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电信、联通、网通、铁通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为擅自设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网络服务,或者不按政府规定对营业性网吧实施零点断线,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学校出现校园网对外营业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在上课时间内有未成年学生进入网吧的,还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