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项目编码:文化04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泸州市文化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泸州市文化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文化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或个人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二)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四)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五)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七)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九、申请表格:
填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文化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查勘
承办:市文化局文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将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有现场查勘人员在内部存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意见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如能在时限范围内整改完毕,则给予签署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文化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定文书
承办:市文化局文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登记颁发《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告知并公示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书或“不予审批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文化局文物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书》,有效期6个月。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书》后,方可依照该原址保护措施进行施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未领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书》将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施工,经审批准予从事相关事宜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泸州市文化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审批表
项目编码: 政务中心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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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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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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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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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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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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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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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
承办
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时限 |
审批材料交接时间 |
审批意见 |
审批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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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市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
按受理标准准备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检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并将申报材料及时报回局具体受理科室。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
1天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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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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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审查 |
市文化局文物科 |
科室经办人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和审查。符合标准的,由科室经办人填写《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审批书》;不符合标准的,由科室经办人填写“行政不予审批通知书”。 |
2天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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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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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市文化局文物科负责人及局领导 |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审批书》或“行政不予审批通知书”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局领导审核。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核发《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审批书》或“行政不予审批通知书”。 |
1天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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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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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市政务中心文化局窗 口 |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1天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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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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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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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文化局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并存资料室,每月核查一次。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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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