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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3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建金管[2006]190

 

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各地要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通知》是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条例》、《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维护《条例》、《通知》的严肃性,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各地要对照《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管理机构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以及住房公积金运作等情况,深入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审计调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全面梳理,查找原因,切实解决。

三、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设区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今年11月底前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机构调整到位,管委会能等有效发挥决策监督作用,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问题得到解决。省直属机关、行业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移交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仍然隶属、挂靠有关部门的,必须调整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符合设立中心条件的,一律不设分中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制定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议(苏州会议)精神的工作安排 ,并督促有关城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今年818日前,各省、自治区要将工作安排,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整改方案,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的,要予以通报。

四、及时汇报,加强督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就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及落实苏州会议精神的工作安排,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作一次全面汇报;并加强对各设区城市整改方案落实工作的督查督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机构调整不到位的,加大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对尚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要逐笔清理,列出明细,逐一落实措施,并于今年818日前将明细情况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风险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要随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每月底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五、全面验收,汇总报告。今年1220日前,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 、银监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将会同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汇总各地情况明年初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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