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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7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四年二月十七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机制,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主体

(一)经市政府泸市府办函(200371号文批准设立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法开展议事决策活动。

(二)依法组成的管委会各位成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成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更换。

二、议事原则

管委会的决策方式是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管委会会议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管委会应当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国务院发布的第350号令)的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不能违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主决策原则。管委会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依法自主决策。决策要体现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意志,对住房公积金所有者负责;有关行政机关、部门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决策实行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管委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暂缓作出决议。确保决策公开、透明。

三、议事范围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定本辖区所管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四、议事组织程序

(一)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也可由主任、副主任提议或部份成员(5人以上)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需议定事项一般由提议人准备材料或议题,在会前交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或议题在召开会议一周前送达各个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五、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主任签署执行。

(二)管委会议定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管委会办公室同时负责日常事务的审批工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成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管委会决议应当呈报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六、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经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或省上相关政策变化,可提请管委会审议修改。

(三)本议事规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住房  公积金  机构   议事规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务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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