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泸市公积[2007]66号
关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泸市府函[2006]15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现决定调整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2006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6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6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按照建金管字[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原则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按照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406元。
三、调整时间安排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的,需报中心审批后,予以申报。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凡各单位漏报瞒报单位从业人员的,一经举报或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