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泸市公积[2008]27号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南苑宾馆有限公司申请
免除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示免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泸南宾[2008]18号)文件收悉。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发[2007]72号)第三条、第四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十六条: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据此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你公司应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在5月31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月为全体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对你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补缴。确实存在缴存困难,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缓缴。但必须制定补缴计划,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对每一位职工应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不得区别对待。同时逐年清理用工情况,并报送明细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四、你公司应按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如若一再延滞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致使员人合法权益受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八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