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泸市公积[2008]26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发[2007]72号)文件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见2008年4月15日泸州日报第四版)的数据,为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收入总和除以12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3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2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下限
根据建金发[2007]72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528*3=4584元;市政府公布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550元,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为450元。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维护好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要积极配合单位的财务部门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汇缴、提取等管理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信息必须准确规范,如职工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单位专管员到中心补充完善或更新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不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单位专管员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度,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