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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函〔2024〕22号(关于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回复)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10:47:22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余显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提升我县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叙永县人民政府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就业见习基地

(一)目前,我市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均严格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社〔2019〕146号)等文件规定使用,上述政策文件均未涉及对就业见习基地创建和运营的补助。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明确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叙永县对就业见习的执行标准为1970元/月/人,资金来源为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二、关于创业孵化基地

(一)目前,我市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均严格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社〔2019〕146号)等文件规定使用,上述政策文件均未涉及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的创建和运营的补助。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孵化基地需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后,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才能申报补助。

(三)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22〕117号)相关要求,对成功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园的园区,当年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奖补,评价为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补,评价为合格等次且在合格等次中排名不在后三位的给予5万元奖补。叙永县永宁优礼商贸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于2023年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4〕35号)有关要求,目前已暂停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市财政将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更多具备一定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

(二)市财政将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工作,持续打造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提供更加精确和优质的创业服务。

(三)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原则,市财政将积极配合叙永县人民政府加大上级资金争取力度,支持叙永县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叙永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泸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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