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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卫复[2015]9号关于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回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8-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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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泸市卫复〔20159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40号建议答复的函  

   

卢艳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10提案)收悉。现将涉及市卫生计生委部分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底,全市有128个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4897人,从业人员4756人。专业人员4242人,其中高级职称 42 人(占0.99‰),无职称1081人(占25.48%),中专以下的占50.47 %村卫生室人员总数为 4769人,执业/助理医师占乡村医生总数18.87‰,大专及以上占 6.06 ‰,初中以下占 19.86 %。临聘专业人员2142人,专业人员占编率49.50%  

二、财政保障情况  

    中央加大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从2009年以来,争取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资金3647.6万元,对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了设备购置。已有107个乡镇卫生院获得中央投资100万元/院进行业务用房改扩建,余下的21个乡镇将于明年实现全覆盖。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卫办发〔201110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区县2011年已核定基层医疗机构编制并明确其全额拨款事业性质(人员工资和绩效由财政全额保障),泸县财政对在编人员每年给予约4万元/的经费保障,其余区县财政只保障了公卫人员基本工资,其余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由医疗机构自筹解决。  

三、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一)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分级诊疗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六部门制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文件,通过组建医联体、对口支援、多点执业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分级诊疗服务,全面推行门诊患者基层首诊制度,编制适宜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规范,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县()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通过强化监督考评,开展重点监测评估,将病人就医流向、医院收治病种构成、双向转诊率等内容与医院等级评审复查有机结合,一并纳入目标考核及各类专项考核中,确保县域内就诊率达90%左右。  

(二)深入推进医疗行风建设。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三年行动计划,以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最强烈的门急诊服务为切入点,落实“以病人为中心”门急诊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进预约诊疗服务,重点改进三级医院门急诊服务,持续开展大型义诊周活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开展提高医疗质量专项活动,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完善重点技术规范化培训体系,提高医院感染管理能力。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公开点评等措施,推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持续抓好行业纠风工作。开展整治卫生计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行动。推进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以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为重点,继续强化院务公开执行力度,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对服务效率、服务价格、医药费用、便民惠民等信息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社会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全省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加强对行风工作的舆情监测。  

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  

(一)全面完成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我市自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点聘用制改革,至2005年基本实现全员聘用。自2006年开始推行公开招聘,到2011年底实现全面覆盖。自2009年起实施岗位管理改革,在2010年底在全省率先完成。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做好到期人员再竞聘工作,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到合同用人的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完善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8号)精神,市人社局和市卫生局通过调研,结合泸州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泸州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泸市人社发〔20144号)。20146月底,全市已完成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193个卫生事业单位设置管理岗位373个,专业技术岗位10054个,工勤技能岗位316个,其中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1795个,中级岗位4002个,初级4257个。市人社局加大了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由原来的0.5:3:6.5提高到现在的1.5:4:4.5,大大提高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拓展了基层人员的成长空间。  

(二)积极支持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矛盾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引不进、留不住矛盾,我市采取了以下措施办法:一是严格执行省上考核招聘政策,同意各县区乡镇卫生院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下列人员:“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募到本院志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二是足额审批县区申报的公开考试招聘计划,支持通过公开考试招聘方式补充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2014年,全市申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1265个,核准1265个。三是政策支持。2013年,市人社局与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卫办发〔2013363号),明确“在2015底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开考试招聘中,可以设置特别岗位放宽专业、学历、年龄条件”。2014年,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补充基层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4190号),采取了部分岗位降低学历至中专、放宽开考比例为2:1、放宽年龄限制、集中打包招聘等措施,提高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公招成功率。同时,还放宽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政策,有利于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空编率高的问题。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的通知》(泸市卫发〔201450号),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此证书在同级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有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三)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一是探索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逐步退出机制,实行乡招村用,利用现有政策,将部分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通过考试、考核转入乡镇卫生院体制内再派驻村卫生室,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地位、身份以及保障问题,但这项政策要通过编办、人社等部门的统筹协调。今年将选择1-2个区县进行“乡招村用”试点。二是通过乡村医生考试补充了1753名乡村医生。为化解乡村医生遗留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于 2014126 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注册考试,全市考试合格1753人。下一步将对这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注册,我市乡村医生将老龄化现象将有所缓解,让每一个行政村均有一个以上村卫生室。  

五、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人社局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2013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整合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201310月,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20143月,市政府印发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45号,明确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于  201411  正式运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后,对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中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为加快建成城乡一体、服务均等、政策普惠、居民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20149月,市政府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从 201511日起 实施,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上的整合,并建立调剂金式的市级统筹,较好的解决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碎片化、统筹层次低、基金分散管理、基金共济能力差,不利于降低系统风险,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二)通过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居民首先利用基层卫生资源。在市医改办的牵头组织下,市医改成员单位团结协作,拟定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报市政府审议后印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85%,与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400元和报销比例75%、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800元和报销比例60%都有着明显差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分级诊疗和市外就医申报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格局。对市外就医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加大了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拉开了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差距,积极引导居民首先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  

(三)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各区县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预算管理原则和风险预控机制,编制年度基金预算,保证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实地稽核、年度考核制、内部审计等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让参保人员公平受益。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团结协作,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有效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通过开展付费总额控制、人头付费和病种付费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时结算工作,开发完善信息系统的监测模块,提升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同时,借助自身专业团队的优势,发现医疗机构不当行为时应及时通报医保经办机构依规处理。  

(四)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在总结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应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真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到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治,县级公立医院做到大病的诊治,城市公立医院做到疑难病的诊治,省级公立医院做到重特大疾病的诊治,通过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再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引导,让群众养成“小病解决在基层,大病转诊大医院”的就医习惯,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常见病和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六、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集体所有制人员遗留问题  

 20141225 午,市委副书记曹建国主持召集市人社局、编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市委会议室召开“提请领导解决依法治市重点突出问题”会议,蒋辅义书记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人员遗留问题的请示》(泸市卫201490号)指示要抓紧实施。第一,在职有条件的考试考核进来,卫生主管部门要负责,加强指导。第二,已退休的坚持身份不变,采取补差解决,从20141起执行,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目前,各区县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集体所有制入社保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清理,大部分区县完成补差资金核算,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已报区县政府待研究后实施。各区县卫计局会同人社局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集体所有制在岗人员进行清理和身份核实,制定了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报区县政府待研究后实施。  

基层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基础差底子薄,需要财政、人社、编办等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我委将积极协调,争取项目支持和部门配合,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投入保障力度,让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本质。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泸州卫生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61           

   

   

   

   

(联系人:王光明,联系电话:3109650  

   

   

   

   

   

   

   

   

   

   

抄送:市目督办  市人代工委  

泸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6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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